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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信息公開

    關于《旺蒼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7-2035)》的公示

    發布機構:縣規劃建設和住房局 發布時間: 2018-11-16 09:55 字體: [ ]

    旺蒼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關于《旺蒼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7-2035)》的

    公            示


    按省住建廳要求,我局組織編制了《旺蒼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7-2035)》,為進一步增強規劃編制的可行性和公眾參與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現將該方案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征求居民意見,歡迎廣大居民積極參與,以書面形式(含電子郵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示時間:2018年11月17日至12月18日。

    二、公示地點:旺蒼縣人民政府網站、旺蒼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三、反饋意見方式:

    1.來信請寄至:旺蒼縣鳳凰路87號,旺蒼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規劃股收),郵政編碼:628200

    2.電子郵件請發送至:184248344@qq.com 

    3.傳真請發至:0839-4202393

    4.聯系電話:0839-6211360




    旺蒼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11月16日






    《旺蒼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7-2035)》主要內容

     

    一、規劃背景

    旺蒼于1992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為四川省歷史文化名城。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0號),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同時,為落實中央、四川省關于保護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的先進理念,保護、繼承、發揚旺蒼優秀歷史文化傳統,使旺蒼的城市發展與建設,既能滿足未來生活與生產需要又能保持其獨有的風貌特色,又符合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地位,特編制本規劃。

    二、規劃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中央和四川省關于歷史文化保護的精神,堅定文化自信,樹立“歷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要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城市發展理念。堅持原真性、完整性、永續性保護原則,充分挖掘旺蒼縣歷史價值和文化特色,構建契合實際的保護框架,確定保護重點及保護內容,注重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銜接,兼顧人居環境改善與社會經濟發展,為旺蒼縣保護和發揚紅色文化和其他傳統優秀文化提供科學的規劃支撐,促進保護與發展的統一。

    三、規劃期限

    本規劃期限與《旺蒼縣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旺蒼縣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年)》保持一致,為2017-2035年。近期至2020年,遠期至2035年。

    四、規劃區范圍

    本規劃范圍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縣域、中心城區和歷史城區。

    1、縣域層次為旺蒼縣域范圍,總面積2986平方公里。

    2、中心城區為旺蒼縣中心城區范圍,面積約54平方公里。

    3、歷史城區為旺蒼縣紅軍城老城區,總面積26.77公頃。

    五、保護框架

    (一)保護框架

    本規劃構建縣域、中心城區、歷史城區(含傳統街巷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優秀傳統文化6個層面的保護體系。

    (二)保護內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包括:歷史文化名鎮(含擬申報名單)、傳統村落(含擬申報名單)、文化線路、與歷史遺產相關的自然地貌和風景名勝區、中心城區、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文物古跡、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優秀傳統文化。

    縣域層面:保護文化線路蜀道——米倉道(含水路和陸路)及其斜道和支道;1處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木門古鎮;4個第四批中國傳統村落(東河鎮東郊村、福慶鄉農經村、化龍鄉石川村、化龍鄉亭子村),11個省級傳統村落,2個市級傳統村落;縣域范圍內的文物古跡,以及與名城價值相關的自然山水環境。

    中心城區層面:保護省級文保中國紅軍城遺址群、省級文保南峰山石刻標語、省級文保東河印制公司舊址(含503廠舊址、金庫舊址、總部機關舊址、502廠舊址、505廠舊址);“兩山一水”山水格局;視線通廊。

    歷史城區層面:保護傳統街巷格局,歷史城區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等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街區層面保護:規劃確定的文昌街和龍潭街組成的歷史文化街區、王廟街歷史文化街區。

    文物古跡層面:保護省級不可移動文物(含文物保護單位)16處,市級不可移動文物8處,縣級不可移動文物37處,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29處,建議申報的3處歷史建筑,若干傳統風貌建筑,及其他歷史文化資源(地下文物、古樹名木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層面:保護旺蒼縣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含旺蒼縣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0項),以及未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各類優秀傳統文化。

    六、保護重點

    (一)名城“山、水、城”相依的城市山水格局和選址格局,歷史文化名城整體風貌。

    (二)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街巷、各級文物古跡的保護。

    (三)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木門古鎮、文化線路米倉道沿線的歷史遺產、米倉山大峽谷風景名勝區等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

    七、總體保護要求

    (一)梳理縣域內歷史文化、人文資源、自然資源,完善的保護框架,構建縣域歷史文化保護體系,延續旺蒼城鄉歷史文脈。

    (二)以人文特色和歷史價值為導向,提煉旺蒼重大歷史節點,加強縣域歷史文化遺存、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風景名勝資源的整體保護和展示利用,形成多元的縣域旅游發展體系。

    (三)在縣城范圍內加強紅軍文化和三線文化資源保護,妥善協調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發展的關系,將文化底蘊滲透到城市發展框架,提升城鄉活力,營造人文旺蒼。

    八、縣域歷史文化保護

    (一)縣域歷史文化保護結構

    規劃縣域形成“兩軸、一線、一環、兩核心、多節點”的縣域歷史文化保護結構。

    兩軸:沿廣巴鐵路沿線穿旺蒼縣城的橫向軸線,沿木門鎮、化龍鄉、九龍鄉的縱向軸線組成的“T”字形自然歷史文化保護軸線。

    一線:由關中通往成都的米倉古道主線。

    一環:串聯歷史文物遺跡、歷史傳統村鎮(街道)、米倉山大峽谷風景名勝區的文化環線。

    兩核心:旺蒼縣城和木門鎮為核心的歷史文化核心。

    多節點:較為集中的歷史文物遺跡、歷史傳統村鎮(街道)的節點。

    (二)保護內容

    包括與旺蒼歷史文化名城價值相關的文化線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傳統村落和文物古跡、自然山水環境、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

    (三)世界遺產——蜀道(米倉道)保護引導

    1.規劃對米倉道的保護主要包括三方面:

    (1)周邊自然地理生態環境的保護,根據米倉道在旺蒼縣域走向,周邊自然生態環境主要包括米倉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鼓城山-七里峽省級風景名勝區、旺蒼大峽谷省級森林公園、漢王山東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漢王山片區、燕子鄉及雙匯鎮的國營林場、東河鎮生態公園等;

    (2)是線路本身與線路功能相關的其他物質遺產的保護。線路本身即米倉道(含水路和陸路)及其斜道和支道,自南向北覆蓋檬子鄉、米倉山鎮、英萃鎮、正源鄉、雙匯鎮、燕子鄉、高陽鎮、白水鎮、尚武鎮、嘉川鎮、東河鎮、黃洋鎮、普濟鎮、金溪鎮、張華鎮、農建鄉、木門鎮。與線路功能相關的其他物質遺產自南向北主要包括英萃鎮英安縣蘇維埃政府舊址、福慶鄉中國傳統村落農經村及福慶石家大院等文物古跡、東河鎮中國傳統村落東郊村及旺蒼紅軍城等文物古跡、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木門鎮及其他文物古跡等;

    (3)與文化線路相關的傳說、民俗等非物質要素的保護與傳承。

    2.保護要求

    按照《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2016)》、《蜀道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保護米倉道(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提名)。

    米倉道的保護應與專項保護規劃的要求一致。

    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保護區、緩沖區。

    禁止在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實施以下行為:

    (1)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設施;

    (2)非法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采挖野生植物;

    (3)在文物古跡、人文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4)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保護區范圍內進行開山、采石、墾荒、開礦、取土等破壞地表、地貌的活動;

    (5)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保護區范圍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設施;

    (6)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保護區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

    (7)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8)在世界遺產保護區、緩沖區未經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進行建設;

    (9)其他損害或者破壞世界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行為。

    (四)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引導

    1.總體要求

    木門鎮是省級歷史文化名鎮,規劃要求木門鎮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4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統籌各項保護要素,加強歷史文化名鎮總體格局保護,傳承和延續活態歷史文化,盡快編制完成木門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2.保護區劃

    核心保護范圍: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較為完整、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區劃為核心保護范圍。即木門鎮木門寺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木門古場鎮傳統街區的核心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范圍:以核心保護范圍為中心的約300米范圍內。木門老街從團結大橋起往東面的木門糧庫,全長約500米。

    風貌協調區范圍:以古跡點為中心的300—500米范圍。木門鎮團結大橋以北和木門新街、東凡中學及以東的用地,多為近年傳統街區改建,相連部分,既有老街的影子,又有現代建筑的風格,屬于傳統街區與發展區的過渡地帶。

    3.保護措施

    嚴格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文物保護法》進行保護。

    不得拆除和破壞木門會議舊址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及其他歷史環境要素,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建筑,采取適當措施,使之與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風貌相協調。保持建筑體量、造型、用材、色彩及裝修的傳統性。

    保護傳統空間格局、傳統肌理與街巷格局。保護木門古鎮周邊的山水形勝自然生態格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優秀傳統文化。

    (五)傳統村落保護

    嚴格保護旺蒼縣4個第四批中國傳統村落(東河鎮東郊村、福慶鄉農經村、化龍鄉石川村、化龍鄉亭子村),11個省級傳統村落, 2個市級傳統村落。條件較好的傳統村落建議申報歷史文化名村。編制《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調查村落傳統資源,建立傳統村落檔案,確定保護對象,劃定保護范圍并制訂保護管理規定,保護傳統資源,改善村落人居環境,引導傳統村落發展。

    (六)縣域文物古跡保護

    保護旺蒼縣域內省級不可移動文物(含文物保護單位)16處,市級不可移動文物8處,縣級不可移動文物37處,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29處,建議申報的3處歷史建筑,若干傳統風貌建筑,及其他歷史文化資源(地下文物、古樹名木等)。具體要求見第八章。

    (七)自然山水環境保護

    保護旺蒼縣4條主要水系:西河流域、白水河流域、東河流域、渠江水系,保護體現古代城池選址山水格局的重要山體,保護作為城市重要景觀背景和城址環境的山、水景觀。

    (八)景名勝區保護

    保護旺蒼縣域漢王山風景區、鼓城山-七里峽省級風景名勝區、蒼王峽地質生態景區(即米倉山大峽谷自然保護區)。

    (九)自然保護區

    保護旺蒼縣域米倉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米倉山大峽谷自然保護區、漢王山東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

    (十)森林公園

    保護旺蒼縣域內鼓城山-七里峽省級森林公園、旺蒼大峽谷省級森林公園、松米山省級森林公園。

    九、中心城區歷史文化保護

    (一)保護結構

    中心城區以紅軍城遺址群、東河印制公司舊址、山水城相依的城市空間格局為保護重點,包括與之相關的歷史遺存和保護要素。保護“兩山、一水、一城、一帶、多節點”的保護框架。

    兩山:與古城選址密切相關的南北側山體,包括北側松米山、南側青林山。

    一水:與旺蒼古代營城選址和城市組團狀格局密切相關的東河,及其沿線貫穿的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

    一城:旺蒼紅軍城;

    一帶:東西向貫穿全城的帶狀鐵路公園形成的構成的工業文明帶;

    多節點:包含紅軍城、503廠舊址、金庫舊址、總部機關舊址、502廠舊址、505廠舊址在內的歷史文化節點。

    (二)城市總體布局

    1.現狀特征:旺蒼縣城市形態及生長肌理特征體現了依水而建、依路而建的特點,同時受到“自上而下”的國家大型企業選址的影響。城市空間已形成沿河流發展、以交通導向為主的組團型的城市格局,規劃未來城市的發展依然承接和延續這種格局,即城市仍以河流為主要發展軸線,依托主要交通干線呈組團狀發展。

    2.城市發展方向:在“2017版”總規提出的城市發展方向基礎上,強調對老城的優化。城市總體布局遵循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化布局的原則,確定“帶狀發展,優化老城,強化中部,拓展東西,控制南北”的發展方向。

    帶狀發展——沿河谷形成帶狀組團式城市形態;

    優化老城——疏解旺蒼壩老城人口,保護歷史文化遺址和城市生態屏障,嚴格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各項保護工作,保護中國旺蒼紅軍城的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老城周邊和內部的生態環境,完善綠化網絡,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強化中部——中部是未來發展最重要的區域,是體現城市核心競爭力的區域。中部城市組團主要指新橋、紅旗壩和大中壩,分別代表旺蒼未來發展的三個重要部分,新橋建設重點是對城市中心功能補充完善、紅旗壩是旺蒼最大的產城單元,大中壩是旺蒼房產開發新區。

    拓展東西——東西方向是旺蒼經濟主導流向,規劃將未來發展重要區域納入中心城區內進行統一管理。沿著西河向西拓展,將省級經開區的生物資源綜合利用功能區杜仲膠新材料研發制造基地納入城市建設用地范圍。沿東擴展到廣巴高速旺蒼東入口。

    控制南北——北部地區處于城市上風上游和生態旅游主導流向,向北應控制開發強度,適度拓展。南向地形復雜,南邊主要考慮發展生態林地,禁止大規模開挖建設,為城市營建良好的生態基底。

    (三)城市整體風貌控制

    1.山水格局保護

    一是保護中心城區“兩山一水”(“兩山”指青林山、松米山,“一水”指東河)的山水格局。城市建設因地制宜,順應自然山水形態,保護自然山水,對城址環境提出管控要求,強調山水城格局的整體化。

    二是嚴格保護東河,劃定水體保護控制線(藍線),嚴格按《城市藍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5號)》保護。

    三是加強青林山、松米山的山體保護,執行《旺蒼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的保護要求,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維護周圍地形地貌,保持山體視線通透。

    2.空間輪廓保護

    一是山體輪廓的保護。保護山體的自然天際線。山體作為城市重要的生態背景及觀景陽臺,山體保護考慮城市天際線、城市視線通廊的塑造,臨山地區建筑面寬、體量、風格、色彩應與山體景觀協調,建筑布局不能破壞山體界面。

    二是山體植被的保護。保護雞鳴山、青林山、花果山等主要山體,確認林地保護區域和保護等級,嚴格按照林地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保護山體自然生態格局。保護山體植被,嚴控建設行為。除景觀環境小品或必要的安全設施、市政設施外,原則上不宜增加大型建筑。

    三是山體歷史遺產的保護。保護依托山體存在的南峰山石刻標語、茶馬古道等歷史遺產,維護遺產周邊自然環境。

    3.建筑風貌保護與控制

    (1)現代工業風貌區

    范圍:即指省級經開區部分,包括簡家壩工業組團。

    塑造要求:該風貌區以現代工業風貌為主,整體建筑風格以工業建筑風格為主,建筑色彩以白色灰色淺藍色為主,建筑高度以多層、低層為主。要求工業廠房和辦公建筑采用簡潔的建筑形式,在組團部分景觀節點處布局現代風格的廣場及景觀小品,體現“新型工業,產業旺蒼”的主題。

    (2)現代城市風貌區

    范圍:包括新橋、紅旗壩、大中壩、石壩、嘉川鎮五個組團。

    塑造要求:嘉川鎮避免大拆大建,重點為完善市政設施建設和開辟公共活動空間,對現有建筑進行清洗、刷新和拆違。城市格局延續自然有機生長的風貌形態;新橋、紅旗壩為新區,建筑環境設施、市政設施、綠化環境設計、施工都必須按現代標準精心打造。建筑風格以現代簡約與川北民居建筑特色相結合形成旺蒼風格;大中壩、石壩是旺蒼城市主要景觀軸交匯點,是城市的新地標。其風貌特色以生態、綠色、現代為主題。建筑風格以現代簡約風格為主,色彩明快淡雅;現代城市風貌區主導色彩為米白色、象牙白、椰黃色、白色、銀灰色。屋頂形式以平屋頂為主。體現"魅力東河,活力旺蒼"的主題。

    (3)川北城鎮風貌區

    范圍:主要為鳳凰梁城市組團。

    塑造要求:建筑以川北民居的木色墻、灰瓦頂、格窗,“U”形布局、回廊、山墻、挑臺等元素為基調,小品、雕塑以表現民風民俗特色為主題,色彩以木本色和灰色為主導色,體現"川北民居,山水旺蒼"的主題。

    (4)紅軍文化風貌區

    范圍:與中國旺蒼紅軍城的風貌協調區范圍一致。

    塑造要求:以傳統川北民居穿斗結構坡屋頂建筑為基調,色彩以紅、灰、白、黑組合的“紅軍色”為主導色彩,環境小品、雕塑以“紅軍故事”為創作主題,以“紅五星”作為區域的母題符號。體現"人文景區,紅色旺蒼"的主題。

    (5)現代居住風貌區

    以各具特色的充滿藝術氣息和文化品位的居住、休閑空間及融歷史與現代為一體的環境品質為特征,體現旺蒼城市山水文化和人居環境的品質特性,建筑以高層、小高層和局部多層為主。體現“生態人居,幸福旺蒼”主題。

    (6)生態風貌片區控制

    依據旺蒼縣山體、河流水域等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塑造并強化旺蒼縣“兩山一水”的總體景觀風貌格局。

    以公園綠地和生態林地作為主要控制對象,加強度山體的保護,對該區內建設項目進行嚴格控制,創造具有生態、休閑、旅游、景觀的風貌區。

    4.視線通廊保護

    保護中心城區的4類主要觀景點:旺蒼紅軍城、東河印刷公司舊址(含503廠舊址、金庫舊址、總部機關舊址、502廠舊址、505廠舊址)、南峰山紅軍石刻標語、林溪烈士陵園。

    保護3類視廊:

    (1)旺蒼紅軍城——南峰山紅軍石刻標語;

    (2)東河印刷公司舊址——旺蒼紅軍城;

    (3)林溪烈士陵園——旺蒼紅軍城。

    (四)紅軍城遺址群保護

    紅軍城遺址群為歷史城區的主要構成,其保護范圍與具體保護措施見第六章:歷史城區保護。

    (五)城市紫線管理

    1.城市紫線的劃定

    依據建設部《城市紫線管理辦法》(2004年)的規定,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本次規劃結合旺蒼實際情況,將中心城區2片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劃定為城市紫線,同時結合批準的《東河印制公司舊址保護規劃(2018-2035)》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議歷史建筑(群)的保護范圍也納入城市紫線管理。

    2.城市紫線的管理

    按照《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管理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保護首先要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確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并進行公示后核發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新建或者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對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修繕和維修以及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十、歷史城區保護

    (一)保護辦結

    以紅軍城為基礎,結合自然水系東河邊界以及四至道路范圍,劃定歷史城區范圍為西至濱河路、東至東河小學東側道路、南至紅軍城路、北至沙壩街。歷史城區面積為26.77公頃。

    (二)保護要素

    對3大類共7小類要素進行保護:保護紅軍城周邊的山水形勝自然資源,包括山體水系;保護紅軍城空間格局,包括街巷格局、視線通廊等要素;保護物質文化遺產,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傳統風貌建筑等。

    (三)歷史城區保護格局

    規劃形成“魚骨軸線、兩個街區、兩類街巷”的歷史城區保護格局。嚴格保護以文昌街、王廟街、龍潭街、木市巷為骨架的魚骨形街道,保護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集中的歷史文化街區(文昌街和龍潭街組成的歷史文化街區、王廟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傳統街巷(嚴格保護的街巷、一般保護的街巷)。

    (四)魚骨狀傳統街巷(格局)保護

    1.嚴格保護的街巷

    嚴格保護的街巷包括:文昌街、龍潭街、王廟街、木市巷以及東河小學南側連接紅軍湖廣場與東河人行廊橋的道路,構成“魚骨狀”街巷格局的核心骨架。

    此類街巷應嚴格保護街巷的走向、格局、尺度、街巷界面、風貌特征、街巷名稱,不得進行道路拓寬,市政基礎設施的敷設需采取綜合管溝等變通方式。對其兩側建筑的高度、體量、形態和色彩進行嚴格控制,要求貼原有建筑線建設,保證界面連續性。不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違章搭建建筑和架空市政管線等逐步進行清理整治,保持歷史傳統街巷風貌。

    2.一般保護的街巷

    一般保護街巷需要保護街巷的走向和名稱,兩側新建改建的建筑高度、風貌應與規劃確定的歷史城區整體風貌相協調,可以局部拓寬以保證道路暢通。同時應通過街頭小品、路牌、鋪地、綠地等方式進行重點標識,真實完整的反映其承載的歷史信息。

    此類街巷為歷史城區內除嚴格保護街巷以外的其他街巷。

    (五)建筑高度與視線通廊控制

    1.建筑高度控制

    歷史城區的建筑高度控制分為保留高度區、一類控制區、二類控制區和三類控制區。

    保留高度區:文物保護單位建筑占地四至邊界以內,嚴格按照現有建筑高度保護。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要求進行控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與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重疊的區域,應按照從嚴的原則進行控制,即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

    一類控制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去文物保護單位的區域,周邊相鄰地塊形成過渡協調,嚴格控制建筑物高度,不得破壞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建筑屋脊線高度不超過8米。

    二類控制區:主要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建筑屋脊線高度不超過12米。

    三類控制區:歷史城區內保留高度區、一類控制區、二類控制區以外的區域,建筑屋脊線高度不超過21米。

    2.視線通廊控制

    歷史城區內視廊由傳統街巷構成。包括文昌街視線通廊、木市巷視線通廊、龍潭街視線通廊、王廟街視線通廊、何家巷視線通廊,合計5條視線通廊。

    在視廊內,不得新建超高建筑及有礙景觀的建筑。對現有超高建筑及有礙景觀的建筑應在遠景采取降層、拆除或搬遷。

    視線通廊兩側建筑風貌維持現狀川北木建筑、沿街立面懸掛排排紅旗的特色,外圍建筑風貌整治不得破壞視線通廊的川北民居與紅軍文化風貌的完整性。視線通廊兩側商業業態應合理布局。維持現狀街道走向、寬度、材質、鋪裝,完善垃圾桶、路燈等基礎設施。

    歷史城區及周邊區域的地塊方案設計,應開展與周邊文物保護單位的協調研究以及重要景觀廊道關系研究。

    十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

    (一)歷史文化街區劃定

    劃定縣域共3片歷史文化街區.包括:

    1.2015年廣元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級歷史文化街區——水磨鄉場鎮;

    2.本次規劃擬劃定的中心城區文昌街和龍潭街組成的歷史文化街區——為紅軍黨、政、軍主要機關遺跡;

    3.本次規劃擬劃定的中心城區王廟街歷史文化街區——為民居歷史遺跡。

    (二)保護內容及要求

    1.歷史文化街區內應保護文物古跡、保護建筑、歷史建筑與歷史環境要素。

    2.歷史文化街區增建設施的外觀、綠化布局與植物配置應符合歷史風貌的保護要求。

    3.位于歷史文化街區外的歷史建筑群,應按照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歷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護。

    4.歷史文化街區的道路交通、市政工程、防災和環境保護規劃應符合最新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的要求。

    (三)核心保護范圍劃定依據及建設控制要求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50357-2005)》,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界線的劃定應按下列要求:

    1.文物古跡或歷史建筑的現狀用地邊界;

    2.在街道、廣場、河流等處視線所及范圍內的建筑物用地邊界或外觀界面;

    3.構成歷史風貌的自然景觀邊界。

    傳統格局和風貌:核心保護范圍內應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不得擅自改變街區空間格局和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具有傳統風貌建筑原有外觀特征。對核心保護范圍的傳統風貌建筑和古遺址、古墓應提出建筑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材料等控制要求,保護歷史風貌特征。

    建(構)筑物的保護:分類保護。歷史建筑保持原有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和色彩。

    建(構)筑物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該區域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新建、擴建的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經批準允許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應與街區歷史風貌相協調。對現有建筑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歷史風貌。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相關部門批準。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在旺蒼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征求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旺蒼縣消防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不得擅自新建、擴建道路,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原有的道路格局、街巷界面風貌和景觀特征。

    標識系統: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四)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依據及建設控制要求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50357-2005)》,歷史文化街區的外圍應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界線。

    歷史空間結構和肌理:延續傳統的街巷格局,延續原有街巷寬度,使用歷史材料和道路鋪裝。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建(構)筑物的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與整治方法為修繕;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建筑的保護與整治方法為修繕、維修、改善;歷史文化街區內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與整治方法為維修、改善;一般建筑物、構筑物中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與整治方式為保留、維修、改善;一般建筑物、構筑物中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與整治方式為整治、拆除重建、拆除不建;歷史文化街區內拆除建筑的再建設,應符合歷史風貌的要求。

    建(構)筑物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整體空間特征。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的高度、體量、色彩、材質等應與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相協調。新建、擴建、拆除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上進行改建、加建等活動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將擬建部分的高度、體量、色彩、使用性質等信息報送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歷史環境要素: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環境要素應列表逐項進行調查統計,歷史文化街區內構成歷史風貌的環境要素的保護方式應為修繕、維修,歷史文化街區內與歷史風貌相沖突的環境要素的整治方式應為整治、拆除。

    自然環境: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周邊自然山水格局、人文環境要素;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歷史文化街區內道路的寬度、斷面、路緣石半徑、消防通道的設置等應符合歷史風貌的保護要求,道路的整修宜采用傳統的路面材料及鋪砌方式。宜在歷史文化街區以外更大的空間范圍內統籌交通設施的布局歷史文化街區應優化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環境,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達性。歷史文化街區內的街道宜采用歷史上的原有名稱。

    (五)建(構)筑物的保護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2017)》,歷史文化街區內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應按規定選定相應的保護和整治方式,具體如下:

    1.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批準的文物保護規劃的要求落實保護措施,保護與整治方式為修繕;

    2.歷史建筑(及建議歷史建筑):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保護,改善設施。保護與整治方式為修繕、維修、改善;

    3.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與整治方式為維修、改善;

    4.一般建筑物、構筑物中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保護與整治方式為保留、維修、改善;

    5.一般建筑物、構筑物中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保護與整治方式為整治、拆除重建、拆除不建;

    6.歷史文化街區內拆除建筑的再建設,應符合歷史風貌的要求。

    (六)高度控制及風貌控制

    1.高度控制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高度控制維持現狀,核心保護范圍內,周邊相鄰其他類建筑不可超過其主體建筑高度;建設控制地帶內,周邊其他類建筑不宜超過其主體建筑高度1.5 倍。涉及歷史城區與歷史文化街區高度控制區劃重疊區域,依據從嚴保護的原則執行。

    2.風貌控制要求

    核心保護范圍內應重點歷史原貌和歷史景觀特征,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維持原風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重點注意與核心區內的街巷尺度、建筑高度、建筑體量、形式、材料、色彩等保持協調與有機聯系,展示川北地域建筑風格。

    建筑形式:原有建筑形式不可隨意改變,在不影響外觀的前提下可做局部整修。新建建筑形式需參考原有建筑形式基礎做衍生設計。

    建筑尺度:建筑體量不可加大及搭建,內部按功能需要可局部維修修繕。新建建筑體量不宜過大,與原有建筑協調統一。

    建筑色彩:色彩不可隨意變化,外墻及裝飾門窗色彩必須保留原有川北木建筑特色,局部破損及脫色可按原色補充及修復。新建建筑色彩整體參考周邊歷史建筑,以古樸簡潔為主。

    建筑材料:及時拆除保護建筑中與傳統風貌不符的現代材料,運用協調整體風貌的材料補充。新建建筑材料也需與傳統風貌協調。

    (七)市級歷史文化街區——水磨鄉場鎮

    2015年,廣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水磨鄉場鎮為市級歷史文化街區。

    1.保護界線

    水磨鄉場鎮為已評定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其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范圍、面積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項規劃一致。

    2.建筑物、構筑物、歷史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整治方式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2017)》,歷史文化街區內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按《表格2歷史文化街區建筑物、構筑物保護與整治方式》的規定選定相應的保護和整治方式。

    表格2歷史文化街區建筑物、構筑物保護與整治方式


    分類

    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

    建筑

    傳統

    風貌

    建筑

    一般建筑物、構筑物

    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保護與整治方式

    修繕

    修繕

    維修

    改善

    維修

    改善

    保留

    維修

    改善

    整治

    拆除重建

    拆除不建


    歷史文化街區內構成歷史風貌的環境要素的保護方式為修繕、維修。歷史文化街區內與歷史風貌相沖突的環境要素的整治方式應為整治、拆除。

    歷史文化街區內拆除建筑的再建設,應符合歷史風貌的要求。

    (八)文昌街及龍潭街歷史文化街區

    文昌街及龍潭街歷史文化街區主要涵蓋了紅軍黨、政、軍主要機關遺跡,在特色上體現了紅軍文化。

    1.保護范圍

    (1)核心保護范圍

    四至范圍:涵蓋文昌街、龍潭街及沿街傳統風貌建筑。以川陜省委、川陜省保衛局舊址、紅四方面軍總部等個文物點用地范圍外延3米、其他沿街建筑占地范圍外延3米形成核心保護范圍。

    核心保護范圍面積為4.77公頃。

    保護要求:保護原有街巷格局、尺度、材質、鋪裝;延續地方民俗生活;保留紅軍駐地、商貿、居住相結合的用地布局。

    (2)建設控制地帶

    四至范圍:在核心保護范圍外延20米范圍內作為建設控制帶范圍,東至歷史街區東側規劃道路西側紅線,南至紅軍城路北側紅線,北至旺(蒼)——樂(壩)鐵路南側路基。

    建設控制地帶面積為4.76公頃。

    保護要求:建設控制地帶應與核心保護范圍的風貌協調,應提出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應嚴格控制建筑的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及形式。

    2.建筑物、構筑物、歷史環境要素及新建建筑保護要求

    (1)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

    歷史文化街區內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應按表格2歷史文化街區建筑物、構筑物保護與整治方式的規定選定相應的保護和整治方式。

    表格3歷史文化街區建筑物、構筑物保護與整治方式

    分類

    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建筑

    傳統風貌建筑

    一般建筑物、構筑物

    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保護與整治方式

    修繕

    修繕

    維修

    改善

    維修

    改善

    保留

    維修

    改善

    整治

    拆除重建

    拆除不建

    本次規劃對紅軍城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采取分級保護,分別針對文物保護單位、傳統風貌建筑、其他建筑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

    1)文物保護單位:采取修繕的保護方式,即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重點修復等。

    2)傳統風貌建筑:維修、改善

    維修內部功能較完善的傳統風貌建筑,即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不改變外觀特征的加固和保護性復原活動;

    改善內部功能不完善,基礎設施條件落后的傳統風貌建筑,對建筑物、構筑物采取不改變外觀特征,調整、完善內部布局及設施的保護方式。

    3)其他建筑:保留并改善、保留并維修、整治、拆除

    保留并維修與歷史風貌無沖突、內部功能較完善的其他建筑,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不改變外觀特征的加固和保護性復原活動;

    保留并改善與歷史風貌無沖突、內部功能不完善、基礎設施條件落后的其他建筑,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不改變外觀特征的加固和保護性復原活動;

    整治與歷史風貌有沖突、且可通過整治與歷史風貌保持協調的其他建筑。為保持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完整性、建成環境品質的提升的各項治理活動;

    拆除無法通過整治與歷史風貌保持一致的建筑物。歷史文化街區內拆除建筑的再建設,應符合歷史風貌的要求。

    (2)歷史環境要素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環境要素應列表逐項進行調查統計。歷史文化街區內構成歷史風貌的環境要素的保護方式應為修繕、維修。歷史文化街區內與歷史風貌相沖突的環境要素的整治方式應為整治、拆除。

    3.主要街巷立面保護

    1)路面鋪裝:鋪裝以青石板為主,采用大尺寸錯縫拼接形式。使用小青瓦、小青磚進行分割,整體色條以冷色調為主,體現淳樸、市井的街巷空間。

    2)一層建筑:維持原有傳統風貌,統一墻面材質及色調,統一門窗顏色,門窗樣式力求在變化中求得整體協調,達到建筑美學的韻律與節奏效果。店鋪招牌、遮陽棚進行統一的布置。

    3)二層以上建筑:統一墻面顏色,協調屋頂、床、玻璃顏色;集中處理空調外機的裝飾構件,形成層次感和韻律感;提煉紅色文化元素,作為沿街墻體、構筑物的點睛之筆。

    4)特殊建筑:保留紅軍文化特色和紅色文化符號的建筑,采取風貌復原的保護措施。

    (九)王廟街歷史文化街區

    王廟街歷史文化街區主要涵蓋川北民居歷史遺跡。

    1.保護范圍

    (1)核心保護范圍

    四至范圍:涵蓋王廟街、木市街及沿街傳統風貌建筑。以紅四方面軍水兵連組建地舊址、廣元縣蘇維埃交通委員會等個文物點用地范圍外延3米、其他沿街建筑占地范圍外延3米形成核心保護范圍。

    核心保護范圍面積為2.61公頃。

    保護要求:保護原有街巷格局、尺度、材質、鋪裝;延續地方民俗生活;保留紅軍駐地、商貿、居住相結合的用地布局。

    (2)建設控制地帶

    四至范圍:在核心保護范圍外延20米范圍內作為建設控制帶范圍,東至文昌街及龍潭街歷史文化街區,南至紅軍城路北側紅線,西至濱河路東側紅線。

    建設控制地帶面積為1.59公頃。

    保護要求:建設控制地帶應與核心保護范圍的風貌協調,應提出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應嚴格控制建筑的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及形式。

    2.建筑物、構筑物、歷史環境要素及新建建筑保護要求

    王廟街歷史文化街區與文昌街及龍潭街歷史文化街區主要涵蓋民居歷史遺跡均位于歷史城區,在空間上是構成紅軍城的緊密聯系的一個整體,在特色上分別體現了紅軍文化和川北民居文化。

    因此,王廟街歷史文化街區主要街巷立面保護要求見第四十七條。

    3.主要街巷立面保護

    王廟街歷史文化街區與文昌街及龍潭街歷史文化街區主要涵蓋民居歷史遺跡均位于歷史城區,在空間上是構成紅軍城的緊密聯系的一個整體,在特色上分別體現了紅軍文化和川北民居文化。

    十二、文物古跡的保護

    (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保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1.保護內容

    依據文物保護規劃,對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提出必要的保護措施建議。

    保護旺蒼縣省級不可移動文物(含文物保護單位)16處,市級不可移動文物8處,縣級不可移動文物37處,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29處。建議申報的3處歷史建筑及若干傳統風貌建筑。

    2.保護界線及控制要求

    (1)劃定原則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根據《四川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等文件,旺蒼縣已經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了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因此,旺蒼縣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區的界線,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為準。東河印制公司舊址保護區劃同時應符合的《東河印制公司舊址保護規劃(2018-2035)》等文物保護規劃的要求。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應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實施保護。

    (2)保護控制要求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管理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已編制文物保護規劃的應嚴格按照規劃執行。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工作。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影響文物古跡的安全,不得破壞文物古跡的環境和歷史風貌。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應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實施保護。不可移動文物依據《文物保護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規[2003]119號)嚴格保護;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

    3.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與修繕措施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應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并接受《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2002)的技術指導。

    按照批準的《東河印制公司舊址保護規劃(2018-2035)》等文物保護規劃的要求落實保護措施。

    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單體建筑修繕與環境整治、改善相結合,文物古跡保護與周邊歷史街區成片保護相結合。

    文物修繕過程中本著保證文物基本安全,保護文物真實性的思路,做好古建筑的測繪、記錄工作,修繕工作宜做到保存原型制、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四個保存,對體現文物價值的構配件應予以保留。

    文物修繕中應保護歷史的原狀,做到對文物本體的最少干擾,并保證各項附加保護措施的可清除。

    部分文保單位在作為宗教資源和旅游資源使用過程中,需要進一步進行積極地引導,防止游客對文物建筑隨意刻畫、涂污,避免對文物建筑的不良影響。

    文保單位周邊新建建筑要符合對文保單位、文物單位的保護控制要求,已經建設的與文物整體風貌不協調建筑限期拆除。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二)歷史建筑的保護

    1.建議申報名單

    擬申報以下3處為歷史建筑:

    (1)505廠發電車間、檢驗室、化驗室、檢修值班室、輸煤棧橋;

    (2)502廠活動中心;

    (3)旺蒼縣天馬絲綢廠。

    2.保護范圍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2017)》,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界線的劃定參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保護范圍包括歷史建筑本體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區域。建設控制地帶不宜以本體范圍簡單外擴。

    本規劃擬劃定了建議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其保護范圍為歷史建筑的建筑本體,根據工業類型歷史建筑特點,建設控制區域為本體結合周邊地形地貌、道路條件、比鄰建筑和院落邊界線的條件,外擴3-10米范圍。

    3.保護要求

    (1)嚴格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要求保護歷史建筑,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并將建議歷史建筑公布為歷史建筑,并對其設置保護標志以及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2)加快進行歷史建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劃定歷史建筑保護范圍。

    (3)對歷史建筑,以及符合歷史建筑認定標準、尚未被列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提出總體保護要求和保護整治措施。歷史建筑的維修和整治必須保持原有高度、體量、外形、色彩和風貌。對歷史建筑外部進行修繕設計,應按照不改變原狀、真實性、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預、考慮防災減災的原則進行。歷史建筑內部可根據功能需要,在不影響內部保護要素的情況下進行改造與利用。建議歷史建筑在公布批準前,應按照歷史建筑標準進行保護。

    (4)禁止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禁止拆卸、轉讓歷史建筑的構件;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得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展示。禁止擅自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5)禁止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依法報相關部門批準。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遷移保護的,依法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6)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影響歷史建筑及周邊建筑風貌的建設活動給予嚴格監督、管理。歷史建筑周邊新建建筑高度、體量、色彩和風貌應當與歷史建筑保持協調。

    (7)加快推進縣域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普查,對于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筑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申報,經法定審核、公布、備案程序后,納入保護名錄。

    (8)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對歷史建筑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對損毀的、消失的歷史建筑,有條件的應當逐步恢復??h人民政府應當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三)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

    1.保護要求

    傳統建筑的保護應確定保護對象和相應的保護措施,實行掛牌保護。應保持和修繕外觀風貌特征,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細部構件或裝飾物。在不改變外觀風貌的前提下,維護、修繕、整治,改善內部設施,其內部允許進行改善和更新。

    2.建議申報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

    對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傳統風貌建筑,建議申報為歷史建筑。

    3.其他建筑的保護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在具有傳統風貌的街區、鎮村,對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劃分為傳統風貌建筑、其他建筑。

    其他建(構)筑物根據對歷史風貌的影響程度,分別提出保留、整治、改造等要求。

    建議將紅軍城內2片歷史文化街區內部、東河印鈔廠舊址內與傳統風貌協調的其他建筑予以保留。

    4.古樹名木保護

    建立古樹名木保護預備庫。根據《四川省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工作方案》、《四川省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工作操作細則》進行全面登記、建檔,列入未來古樹名木名錄,加強日常監測和管理。

    根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保護古樹名木。建立多部門相結合共同保護的制度。對現有古樹名木設立護理圍欄、護理花壇、病蟲害防治、古樹支柱扶正措施進行保護。同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混合管理模式來共同保護。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

    盡快劃定地下文物保護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進行保護。

    對各類會造成地下文物破壞的潛在人為破壞因素進行控制。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界線范圍內的道路交通設施建設、市政管線建設、房屋建設以及農業活動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城市其它地段進行建設時,如發現文物,建設單位應立即報告文物管理部門,并與文物管理部門配合進行搶救發掘。

    十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優秀傳統文化保護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保護旺蒼縣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含旺蒼縣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0項),以及未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各類優秀傳統文化。

    1.旺蒼縣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旺蒼縣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總計10項,包括:木門賴茄寶、米倉山制茶工藝、旺蒼土酸菜、木門流馬制作工藝、木牛流馬制作工藝、文氏中草藥制作工藝、正月十六登高活動、蕎子酒制作工藝、攆旱魃、東河石藝。

    2.其他旺蒼縣非物質文化遺產

    旺蒼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名單包括以下內容:旺蒼高臺舞獅(市級)、木門薅秧歌(市級)、文氏中草藥(市級)、川北獅舞、旺蒼農村婚嫁習俗、木門醪糟(省級)、旺蒼小調、支溪古酒(市級)、川北薅草鑼鼓、木門竹編、旺蒼方言、旺蒼三弦、旺蒼端公戲(省級)、木門鄉香豆瓣、金錢板、旺蒼刺繡、旺蒼嗩吶、鼓城根雕、旺蒼農村祝壽禮儀、旺蒼石雕、旺蒼燈戲、旺蒼棕編、紅軍歌謠。

    十四、主要圖紙

    (一)縣域歷史文化保護結構規劃圖

    (二)縣域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圖

    (三)中心城區保護格局規劃圖

    (四)中心城區風貌保護規劃圖

    (五)近期保護規劃圖

    (六)歷史城區土地利用規劃圖

    (七)歷史城區保護規劃總圖

    (八)紅軍城歷史文化街區分級保護規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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